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
香港九龍灣宏遠街1號「一號九龍」12樓1208室

過往的檢控個案概要


被告 控罪性質 判決
洲鼎秘書有限公司董事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董事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博海知識產權(香港)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博海知識產權(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洲鼎秘書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CR Secretarial Limited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粵大(香港)國際商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廣資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一名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經營業務的個人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