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香港九龙湾宏远街1号「一号九龙」12楼1208室

先前的检控个案概要


被告 控罪性质 判决
洲鼎秘书有限公司董事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香港黎晟秘书有限公司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香港黎晟秘书有限公司董事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博海知识产权(香港)有限公司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博海知识产权(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及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洲鼎秘书有限公司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CR Secretarial Limited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粤大(香港)国际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广资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一名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