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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纪律个案概要


持牌人姓名/名称及牌照编号 违规事项 采取的纪律行动
ZENITH CONSULTING SERVICES LIMITED (TC005121)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a)及第3(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采取措施识别客户的身分及核实该客户的身分。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藉以下措施,持续监察与1名客户的业务关系:不时复核持牌人为进行客户尽职审查而取得的关于该客户的文件、数据及数据,以确保该等文件、数据及数据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的。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0(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备存在按照《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部识别及核实客户的身分时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复本及纪录。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2年7月19日)  
纪律行动声明
洛德香港有限公司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施加港币33,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2年6月17日)  
纪律行动声明
洛德信托(亚洲)有限公司 (TC002898)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施加港币43,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2年6月17日)  
纪律行动声明
利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TC000745)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2年5月31日)  
纪律行动声明
环球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TC006521)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公开谴责 (决定日期: 2022年4月30日)  
纪律行动声明
ALLSHORES CORPORATE SERVICES (HK) LIMITED (TC003926)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施加港币21,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2年1月19日)  
纪律行动声明
衡力斯企业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TC003019)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22,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纪律行动声明
衡力斯公司秘书(亚洲)有限公司 (TC003022)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公开谴责 (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纪律行动声明
文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TC000358)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纪律行动声明
凌创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TC005699) 持牌人违反:

1. 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施加港币7,5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纪律行动声明
华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TC007003)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S(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9,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纪律行动声明
香港虚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 (TC006588)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S(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施加港币23,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纪律行动声明
活出丰彩有限公司 (TC002040)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8日)  
纪律行动声明
LANCASHIRE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TC000040)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S(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3.《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施加港币24,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4月30日)    
纪律行动声明
志建有限公司 (TC001423)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改变。
 
施加港币7,5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4月30日)     
纪律行动声明
高仕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TC002869)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S(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改变。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2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4月28日)    
纪律行动声明
智囊商务有限公司 (TC002436)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改变。
 
施加港币13,000元的罚款及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 (决定日期: 2021年4月28日)  
纪律行动声明
博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TC004268)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改变。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1年3月24日)  
 
纪律行动声明
培机投资有限公司 (TC005619) 持牌人违反:

1.  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的第3项条件,即持牌人没有在牌照有效期间按照处长的要求,于处长指明的时间内向处长提供与持牌人业务有关的资料。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改变。
施加港币8,000元的罚款及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
(决定日期: 2021年2月10日)
 
纪律行动声明
通展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TC003049) 持牌人违反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的第3项条件,即持牌人没有在牌照有效期间按照处长的要求,于处长指明的时间内向处长提供与持牌人业务有关的资料。
施加港币5,000元的罚款及纠正行动的命令
(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纪律行动声明
宝盈注册有限公司 (TC003033) 持牌人违反:

1.  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纪律行动声明
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 (TC004666) 持牌人违反:

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具报该改变。
施加港币2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0年9月21日)
 
纪律行动声明
安资税务财策(香港)有限公司 (TC000450) 持牌人违反:

1.  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0年9月21日)
 
纪律行动声明
汉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TC001241) 持牌人违反:

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具报该改变。
公开谴责
(决定日期: 2020年9月14日)  
 
纪律行动声明
斯穆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TC000057) 持牌人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A部第53S(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
公开谴责
(决定日期: 2020年9月4日)
 
纪律行动声明
PLB Consultancy Limited (TC001898) 持牌人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具报该改变。
施加港币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0年8月20日)
 
纪律行动声明
鸿基企业注册(香港)有限公司 (TC005327) 持牌人违反:

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a)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措施识别4个客户的身分及核实他们的身分。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b)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识别6个客户的实益拥有人及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该等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命令持牌人纠正违规事项及施加港币9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19年5月30日)
 
纪律行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