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ITH CONSULTING SERVICES LIMITED (TC005121)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a)及第3(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採取措施識別客戶的身分及核實該客戶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藉以下措施,持續監察與1名客戶的業務關係:不時覆核持牌人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而取得的關於該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備存在按照《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部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分時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複本及紀錄。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2年7月1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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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德香港有限公司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施加港幣33,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2年6月17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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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德信託(亞洲)有限公司 (TC002898)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施加港幣43,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2年6月17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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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華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0745)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2年5月3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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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顧問管理有限公司 (TC006521)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譴責 (決定日期: 2022年4月30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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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SHORES CORPORATE SERVICES (HK) LIMITED (TC003926)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施加港幣21,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2年1月1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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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力斯企業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TC003019)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22,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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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力斯公司秘書(亞洲)有限公司 (TC003022)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譴責 (決定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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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0358)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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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創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TC005699) |
持牌人違反:
1. 公司註冊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7,5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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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TC007003)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9,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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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虛擬資產託管有限公司 (TC006588)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施加港幣23,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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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出豐彩有限公司 (TC002040)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10月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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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ASHIRE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TC000040)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施加港幣2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4月30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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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建有限公司 (TC001423)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改變。 |
施加港幣7,5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4月30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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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仕輪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2869)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改變。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2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4月2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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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囊商務有限公司 (TC002436)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改變。 |
施加港幣13,000元的罰款及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 (決定日期: 2021年4月2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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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TC004268)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改變。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1年3月24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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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機投資有限公司 (TC005619) |
持牌人違反:
1. 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的第3項條件,即持牌人沒有在牌照有效期間按照處長的要求,於處長指明的時間內向處長提供與持牌人業務有關的資料。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改變。 |
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及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
(決定日期: 2021年2月10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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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展國際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3049) |
持牌人違反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的第3項條件,即持牌人沒有在牌照有效期間按照處長的要求,於處長指明的時間內向處長提供與持牌人業務有關的資料。 |
施加港幣5,000元的罰款及糾正行動的命令
(決定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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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盈註冊有限公司 (TC003033) |
持牌人違反:
1. 公司註冊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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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 (TC004666) |
持牌人違反:
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具報該改變。 |
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0年9月2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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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資稅務財策(香港)有限公司 (TC000450) |
持牌人違反:
1. 公司註冊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0年9月2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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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TC001241) |
持牌人違反:
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具報該改變。 |
公開譴責
(決定日期: 2020年9月14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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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穆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TC000057) |
持牌人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
公開譴責
(決定日期: 2020年9月4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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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B Consultancy Limited (TC001898) |
持牌人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具報該改變。 |
施加港幣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0年8月20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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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基企業註冊(香港)有限公司 (TC005327) |
持牌人違反:
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a)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識別4個客戶的身分及核實他們的身分。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b)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識別6個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該等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
命令持牌人糾正違規事項及施加港幣9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19年5月30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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