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
香港九龍灣宏遠街1號「一號九龍」12樓1208室

檢控個案概要


被告 控罪性質 判決
劉昊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吳水泳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黃頌永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李俊傑 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成為一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S(1)條。

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成為一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U(1)條。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被裁定合共六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
安漢潤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元。
臻誠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超然秘書服務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新思維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0元。
進力亞洲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創富康豐業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1,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