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香港九龙湾宏远街1号「一号九龙」12楼1208室

检控个案概要


被告 控罪性质 判决
刘昊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吴水泳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黄颂永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李俊杰 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成为一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S(1)条。

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成为一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董事,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U(1)条。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被裁定合共六项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
安汉润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000元。
臻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超然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
新思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
进力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被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
创富康丰业有限公司 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 被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合共51,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