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可疑交易 — 注意事項
法定要求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屬犯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屬恐怖分子所擁有,必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香港警方的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此責任適用於任何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每名高級人員。任何人如沒有就其所知悉或懷疑的交易內容作出舉報,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及監禁。
採用「SAFE」方法
實行一套有效及系統性的方法識別可疑交易會保障你及你的公司,免於被牽涉入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在適用的情況下,你可採用由聯合財富情報組所建議的「SAFE」方法,以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SAFE」方法的四大步驟為:
- Screen:檢查有關帳戶以識別可疑交易的指標
- Ask:向客戶作出恰當的提問
- Find:翻查客戶的已知紀錄
- Evaluate: 評估上述資料
有關「SAFE」的詳請,請瀏覽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網頁(www.jfiu.gov.hk)。
如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請盡可能使用舉報可疑交易的標準表格,或使用電子報告系統,即「可疑交易報告管理系統」(簡稱「STREAMS」),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有關舉報方法的詳情及建議,請瀏覽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網頁(www.jfiu.gov.hk)。
在「SAFE 方法」下可用以識別可疑交易的指標的例子
客戶
- 客戶的企業架構複雜及/或由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組成。
- 客戶的實益擁有權不清晰。
- 客戶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屬政治人物。
- 客戶是來自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
- 客戶與香港沒有已知的連繫。
交易
- 經由第三方付款或使用銀行本票或其他不尋常的方式付款。
- 已支付或獲得的款項與客戶的業務無關。
- 在沒有明顯正當的業務、經濟或其他方面的理由的情況下,使用離岸銀行帳戶。
- 客戶的交易異常頻密。
- 與交易有關的物業的價值被異乎尋常地高估或低估。
- 交易是與沒有關連的一方進行或與位於沒有關連的司法管轄區的一方進行。
進一步查詢所揭露的事宜
- 與公開來源的資料或可供使用的商業資料庫核對後,發現有關客戶不利的資料。
- 客戶未能就有關物業披露其特殊角色/關係/擁有權的資料。
- 客戶拒絕或不願意回答問題,或其答覆並不令人信服。
- 客戶拒絕或不願意提供證明文件。
對客戶及交易作出評估
- 客戶所提供的資料與手頭上的相關客戶或交易紀錄不符。
- 無法核實客戶所提供的資料。
- 客戶不大了解交易的詳情或性質。